|
|
转考须知
|
1、外省转入本省
(1)、考生持转出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转考证明(或介绍信)、课程合格证(课程合格证遗失者应持有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盖章的成绩证明)到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考手续。由省自考办审核后开具转考介绍信到考生要转入的设区市或县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转考的考生按首次报考的有关规定办理。
(2)、考生在外省已取得的合格课程可顶替该专业相同课程,我省如无相同的专业,考生可考虑转入其它专业。不论是转入相同专业或其它专业,考生均应按我省计划参加考试,不同的课程将作无效处理。
(3)、根据教育部“教考试[2006]3号文件规定: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2、本省转出
(1)、转出本省的手续由各设区市自考办代省自考办办理。
(2)、考生确因工作需要或调动要求转往省外的应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向当地设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收回准考证并由设区市自考办出具转考介绍信。考生如因?时或短期在省外工作可考虑不必办理转考手续,可将在省外取得的成绩转回,与原档案合并。
(3)、根据教育部“教考试[2006]3号文件规定: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凡类似以上情况的考生请慎重考虑是否办理转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省自考办根据设区市自考办的转考名单,将考生的考籍档案寄往有关省、市自考办,一般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办理。
3、本省设区市内跨县转考
由考生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收回准考证,出具转考介绍信,再由考生持课程合格证书和转考介绍信向转入县(市、区)自考办办理手续。
4、省内跨设区市转考
由考生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查同意,收回准考证,出具转考介绍信,再由考生持课程合格证和转考介绍信向拟转入的设区市自考办办理手续。
凡未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者,不论是省际或省内转考,均不必办理转考手续。
凡不按规定办理者,前一准考证所取得的合格成绩一律不予承认,责任由考生自负。
|
|
|